大家好,本人為現職消防員
有個消防統調(全國統一填志願調動)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消防署有發布一個行政規則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712
其中裡面的 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 的十(一)
代表只要20分上都可以送件(包含其他條件我都符合),
但是本市的消防局卻已 http://imgur.com/30kpURC
這個為由阻擋了大部分的人送件(這是去年有人提問,去年的回答)
(局會收件,收件之後會再統一送往消防署,但只送35件左右)
每年只送件約35名給消防署,就是依照分數表(年資、考績、等等)
來選這30名的人
(這邊補充一下好了,送件出去的人,只是有資格參加各縣市的甄選,
並不是一定調的離原本的地方。所以這部分應該跟KK
大說的第四點不衝突吧...?
所以有可能,本縣市放了35個去甄選全台灣,但是實際上上榜的只有10人,
也就是真正離開的人數只有10個,這裡應該還很難決定到各縣市離開的人數)
試問,這樣有沒有違反了消防署所訂定的規則,
又或是行政規則的效力不太夠?
請問有沒有甚麼可以維護自身權益的方法,可否主張消防局違反行政規則來申訴
謝謝
補充一下:會擋人數的縣市好像不只有本市,也就是還有其他的
但是不會擋的(只要過20分有送件就會送給署),也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