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行政規則

作者: qq77815   2016-05-26 11:15:54
大家好,本人為現職消防員
有個消防統調(全國統一填志願調動)的問題想請教大家
消防署有發布一個行政規則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712
其中裡面的 消防機關隊員定期請調作業規定 的十(一)
代表只要20分上都可以送件(包含其他條件我都符合),
但是本市的消防局卻已 http://imgur.com/30kpURC
這個為由阻擋了大部分的人送件(這是去年有人提問,去年的回答)
(局會收件,收件之後會再統一送往消防署,但只送35件左右)
每年只送件約35名給消防署,就是依照分數表(年資、考績、等等)
來選這30名的人
(這邊補充一下好了,送件出去的人,只是有資格參加各縣市的甄選,
並不是一定調的離原本的地方。所以這部分應該跟KK
大說的第四點不衝突吧...?
所以有可能,本縣市放了35個去甄選全台灣,但是實際上上榜的只有10人,
也就是真正離開的人數只有10個,這裡應該還很難決定到各縣市離開的人數)
試問,這樣有沒有違反了消防署所訂定的規則,
又或是行政規則的效力不太夠?
請問有沒有甚麼可以維護自身權益的方法,可否主張消防局違反行政規則來申訴
謝謝
補充一下:會擋人數的縣市好像不只有本市,也就是還有其他的
但是不會擋的(只要過20分有送件就會送給署),也很多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26 11:26:00
規則只說20分以下不能參加 沒說20分以上單位就要無條件同意吧 看規則四 能調入調出多少人也是單位在訂的當然這是外人看規則的看法你既然是對市消防局的做法不滿 可以試著向市政府訴願或是先詢問消防署的主管機關對於這個事情的辦理意見再決定是否要走行政救濟路線會不會檔可能是缺不缺人的問題啊..只要最後送件的依據是依照排名(以及十點二項的例外)的話很難說消防局真的違法
作者: qq77815   2016-05-26 11:33:00
KK大,上面這兩個句我不太懂,為什麼很難是說,各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這樣消防署的行政規則還有上對下的作用嗎?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5-26 11:37:00
選多少人是判斷問題 從送件人數中選這些人出來是照規則基層消防單位的主管機關除了縣市政府以外當然包括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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