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欠錢不還超過十五年

作者: loveayumi703 (阿U米)   2016-06-01 15:13:09
大家好
我媽媽的朋友和我媽借錢超過100萬
從我幼稚園欠到現在我都要大學畢業了
真的覺得忍無可忍,希望大家幫助我!
媽媽有寫借據、本票
對方都有簽名跟蓋手印
時間軸大概是這樣:
民國88年3月25日簽立借據19萬元
民國88年4月15日簽立借據80萬元
民國88年5月05日對方開空頭支票55萬元
民國88年8月02日媽媽寄存證信函
民國90年4月26日對方簽本票80萬元三張
每年都有一直都在催錢
一直都有電話聯絡的紀錄
對方大概只有還20萬(有存簿匯款紀錄)
我們有對方的身分證字號及戶口名簿
但對方已經搬家所以不知道她的地址
我想請問:
1.這些證據如何讓她還錢?
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2.根據媽媽說的,對方名下好像沒有什麼財產,
但有ㄧ兒一女,是否可以請對方兒女還錢
呢?
3.本票超過三年是否已沒有法律效力?
當初對方還亂簽了三張(共240萬)
真的覺得對方很可惡!
當初對方一直裝可憐跪著求媽媽幫助
媽媽太善良所以才借她那麼多錢
看到媽媽被欺負那麼多年真的很不爽!!
麻煩大家幫忙,真的謝謝!
作者: pajero (happylife)   2016-06-01 15:22:00
民事超過兩年就不能請求。這應該是生活法律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06-01 15:32:00
時效有分啦 不是只有兩年這種選項 樓上不要亂講
作者: PitzMan   2016-06-01 15:33:00
原PO媽媽拍拍~ 我能體會,我也被人欠152萬,我訴諸法律了看看能拿回多少,原PO在哪縣市??建議找律師問看看~~~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6-01 16:46:00
先不說對方有沒有錢還..你這個時效問題官司有得吵了..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6-01 17:05:00
金錢借貸適用15年消滅時效~2年的請求權大多是日常生活消費或報酬.5年的是房租、利息等等,別把時效搞錯了0.0不過你這最久的已經17年了...
作者: strikerJ (小龜)   2016-06-01 17:15:00
對方大概什麼時候有零星還那20萬能說一下嗎?
作者: ultratimes   2016-06-01 19:15:00
民事是15年,特別規定,通常是買賣類的才是2年還有15年是從最後催告開始算,並不是恆定15年只要中間有催告就自動延長15年你只要能舉證你中間有催告即可還有你催告有確實使對方知道才算有效催告
作者: Lailungsheng (原來我是蕭遠山...)   2016-06-01 19:54:00
不爽,就找律師,不只是錢,也討一口氣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6-01 20:17:00
有催告可以延長十五年是哪來的笑話…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6-01 22:02:00
沒學過時效視為不中斷,樓上不要這麼嚴格啦^^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06-01 22:14:00
不要亂建議 害到原po誤會後又因催告而擱置致求償不能誰賠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6-01 22:15:00
不過說真的 現在也已經過時效了...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6-01 22:17:00
照原PO說的,除非對方債務承諾不然就沒辦法了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6-01 22:33:00
樓上又說到重點,想盡辦法合法的拐對方承諾然後留下證據
作者: yenjufire (火大了起來)   2016-06-02 00:24:00
重點是有沒有定期限,如果未定期限消費借貸,依99年第7次民庭決議意旨,催告後才開始計算時效喔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6-02 03:37:00
找媒體製作借貸傳奇故事警示世人
作者: poeoe   2016-06-02 07:39:00
這麼大筆的金額 就花個幾萬找律師吧...
作者: PitzMan   2016-06-02 08:46:00
催告就是 像妳媽媽寄存證信函 就是催告的一種
作者: SPFH120 (自宅警備員)   2016-06-02 08:47:00
不是法律只保障懂法律的人,是法律保障願意去瞭解自身權益的人.
作者: PitzMan   2016-06-02 08:50:00
讚!!!對方如果願意跟妳們去調解委員會,就代表她承認債務,後面應該還比較有機會處理;但對方可能不跟妳們去那邊...總之要先想辦法 先留下紀錄(手機line對話、書面或錄音)她先承認這筆債務,後面走法律途徑比較有機會...
作者: depravity (沉淪)   2016-06-02 10:07:00
對方可以去了再表示時效完成了 並沒有去就表示承認 = =
作者: PitzMan   2016-06-02 10:09:00
嗯嗯嗯~沒有想到這點...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6-02 15:13:00
到了禮拜三才又說下禮拜以此類推→你賺到了...這是承認錄音錄音錄音,找專業人士處理你不要傻傻先在去催告,先想辦法拿到承認的證據吧
作者: pajero (happylife)   2016-06-03 11:06:00
抱歉,一樓的講錯,我自鞭伍拾大板
作者: PitzMan   2016-06-03 11:17:00
趴趴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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