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八章的罪刑
怎麼讓人覺得死人還比活人受的保障還要高
例如247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損壞來說,這算是對家屬的特殊損壞,所以比一般損壞最重,我沒意見
對盜取屍體,如果把屍體認為是特殊物品,所以罪要比盜取普通物更嚴重,也解釋的過去
但是另外兩項,也就是遺棄和污辱...
普通遺棄罪: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遺棄活人致死:五年以下
遺棄屍體: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結論:遺棄死人比遺棄活人罪更重大?
侮辱的話
公然侮辱: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告訴乃論
侮辱屍體:六月以上五年以下。非告訴乃論
侮辱死人比侮辱活人罪還嚴重?
結論是,法律上活人不如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