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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後院有一小塊畸零地,建商已購買別的臨地,要用
建築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購買我家所屬地蓋房子,想請問:
明明是我家持有的土地為何一定要被公家徵收,然後優先賣給「賤商」蓋房。
我家很不希望後院被建商蓋房子,是否有辦法不要被國家徵收,然後賣給建商。
那塊畸零地,明明就是我家的財產,國家不是應保障人民的財產嗎?
我家土地共用8戶,是否可用與8戶商量使用合併畸零地的方法讓建商無法合併,
或是在後院做後逃生門,畸零地為出口?
協調8戶合併畸零地還蠻麻煩的? 不知有沒有什麼方法呢?
感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