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建築法45條 合併畸零地

作者: TwoDemon (飛天)   2016-06-01 21:32:18
Ref:http://goo.gl/RiFBCI
我家後院有一小塊畸零地,建商已購買別的臨地,要用
建築法第44條及第45條規定,購買我家所屬地蓋房子,想請問:
明明是我家持有的土地為何一定要被公家徵收,然後優先賣給「賤商」蓋房。
我家很不希望後院被建商蓋房子,是否有辦法不要被國家徵收,然後賣給建商。
那塊畸零地,明明就是我家的財產,國家不是應保障人民的財產嗎?
我家土地共用8戶,是否可用與8戶商量使用合併畸零地的方法讓建商無法合併,
或是在後院做後逃生門,畸零地為出口?
協調8戶合併畸零地還蠻麻煩的? 不知有沒有什麼方法呢?
感謝指教。
作者: twin1949tw (台北Station)   2016-06-01 22:52:00
問律師對不起逛錯版
作者: macrossholo (^^)   2016-06-02 11:28:00
後院的地與你們房子的地是屬於同一人的嗎?如果是可以去申請將兩塊地合併成一筆
作者: TwoDemon (飛天)   2016-06-02 13:50:00
土地上有多戶人家,畸零地是只屬於我們家若要合併到整合土地需要8戶人家同意並更換土地權狀裡面還有一戶是外國人不太與我們往來,說服大家一起辦裡有點麻煩,實在不想到這一步原有配合的律師,但該律師對建築法規也不熟或是版上有人有推薦土地/建築法規比較專業的律師?今天問了土地代書,代書說房屋上有建物是建築用地不可以合併畸零地
作者: macrossholo (^^)   2016-06-03 14:22:00
請問土地在那個縣市,因為每個縣市畸零地法規不同還是可以嘗試變更房屋使用執照,將畸零地納入法定空地,做為防火逃生之用?
作者: TwoDemon (飛天)   2016-06-03 15:27:00
台北市-北投區
作者: macrossholo (^^)   2016-06-03 16:56:00
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十二條可以看一下另外如果還沒申請市府調處,建議申請一般來說,建地要蓋房子,如果旁邊有畸零地,會要求建地與畸零地整併不然無法申請建照,所以他們應該也是照著法規走,但是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有說經畸零地調處會調處二次不成立後,應提交全體委員會議審議,認為該建築基地確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者,工務局得核發建照下面第四點 其他因情況特殊經查明或調處無法合併者。
作者: TwoDemon (飛天)   2016-06-03 19:32:00
如果把這塊畸零地拿去抵押給人,這樣建商還可以購買嗎?已經收到調處的通知書,實在很不想去調處,調處一定是雙方達不成共識,最後被國家徵收,然後拍賣給建商不是這樣嗎?
作者: macrossholo (^^)   2016-06-03 20:30:00
不是的,請把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規則看一遍不去,無法讓調解委員知道你的情況,
作者: ixixet (= =)   2016-06-04 00:02:00
換律師,最後是跟建築師或代書有淵源的
作者: TwoDemon (飛天)   2016-06-04 09:43:00
好的,謝謝
作者: richman (李奇)   2016-06-05 23:50:00
基本上,台北市畸零地不一定要合併建築,可查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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