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抱歉,標題想了許久不知道該怎麼下
先說明一下我工作地方的狀況
我工作的地方是一間小公司
正職加兼職的員工人數,總合約30人
人事結構如下
出資者
實際的老闆,但是因為沒有相關專業背景,因此請人當掛名的負責人
人事的任免,最後也是由這位出資者簽核(偶爾也會參與面試員工)。
負責人
公司的掛名負責人,也有在公司上班,但是沒有實際的職權。僅就專業部分在工作。
也不曾參與任何面試。
主管(有人事、總務、會計等各一位。問題主要是跟人事相關,因此提及人事就好)
主管(有人事、總務、會計等各一位。問題主要是跟人事相關,因此提及人事就好)
參與所有面試、薪資討論、工時安排、離職手續等。
組長(有許多位)
各組長參與自己單位的面試;以及和上頭討論研究方向和需要的設備。
職員
就是最基層員工。
情形:
由於四月有人離職,因此其他員工的加班時數增加,本來以為上面會盡快招募新人
但是已經過了兩個多月,人事主管依然推說找不到人,要求持續加班,但是這兩個月加
班時數都超過法定48小時(每個月都加班60小時,有給加班費但是沒有乘1.33/1.66)。
問題:
如果檢舉公司,究竟是組長、人事主管、負責人還是出資者有相關責任,還是只是
對公司罰錢,大家都沒責任?
謝謝大家的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