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經過:
下班騎車回家的路上,有一名未成年少年騎車從巷子竄出,因我在主線道直行,對方覺得
我擋路,一路跟車追著我,當時我騎到里長辦公室求助,但剛好裡面沒人也沒監視器,他
在里長辦公室裡手持安全帽歐打我,造成我眼睛撕裂傷縫了一針,下淚管永久受損無法復
原,牙齒斷裂三顆,身上多處擦傷,衣服眼鏡安全帽皆損壞,當下有到醫院掛急診及留院
觀察八小時。
事後對方有到警局備案,我出院後也有報案,故由警方協助聯絡談和解,對方以家庭經濟
狀況有困難為由,三番兩次表示無法賠償所有醫藥費。
幾天後經由里長第三方在場情況下已談好和解金,也沒有要求對方全額賠償,只負擔大約
四分之一的金額,也同意讓對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隔天又反悔表示只願意賠償二萬元
,且表明如果我們不接受就讓我們提告,毫無誠意。
1.我沒有動手、有診斷證明書、有證人(未確定是否能幫忙作證);路口監視器只有拍到他
追著我進里長辦公室。
2.對方未成年、無照駕駛,查看少年事件處理法後,因為第27條,是否起訴的機率不高?
3.民事賠償部分,我爬文後看到可以刑附民,但少年法是否適用?因為第29條看到「得為
民事強制執行之名義」,這樣的話需要再另外提民事嗎?
4.賠償金部分,因雙方期望落差太大,且對方父母一直表示無法賠償,針對這狀況,法律
是否能強制少年父母負責賠償金額?
想請各位幫忙提供建議和需注意的事項,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