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
我的護照用掛號寄到我住宿的地方,理應由大樓管理員簽收,但是管理員誤將我的掛號信
搞混當成準備要退件的平信,因此在大樓的掛號紀錄本沒有紀錄,並且在隔天退件給郵局。
如果是當成掛號信退回還會有退件紀錄,但是當成平信退回,什麼紀錄都沒有,去郵局查
詢只有紀錄到被管理員簽收,沒有退件。
當下由於隔天要出國,又一直找不到這個掛號信,因此直接到外交部重新辦理護照,然後
隔天用新護照出國。出國當天被退件的護照才寄回退件處。
想請問這中間產生的費用,護照申請費,交通費用,向公司請假去辦護照所扣的薪水,可
以向管理公司索求賠償嗎?能依照什麼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