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為什麼這個例子可以褫奪公權?

作者: ultratimes   2016-06-28 18: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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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共用金主」段宜康遭判刑恐丟立委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前年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指稱「前綠營的黃文玲和國民黨的林滄敏竟
然共用一個金主(指蕭景田)」;黃文玲控告段違反選罷法、加重誹謗,台北地院今(28)
日判處段宜康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可上訴。但由於依法公職人員若
遭法院判褫奪公權定讞,即喪失公務員資格,因此,未來案件上訴後,上級法院如果維持一
審判決結果定讞,段宜康恐遭宣告喪失立委資格。
去年彰化縣長選舉前12天,段宜康在臉書指出,三立民調只有0.3%的「前綠營」候選人黃文
玲堅持打到底,「專以攻擊民進黨魏明谷為職志,十分詭異」,「黃文玲和林滄敏共用同一
金主,上屆立法院第一財主、也就是爭取連任時敗給魏明谷的蕭景田,左手撐著黃文玲,右
手支持林滄敏」,「黃文玲不惜從台聯脫黨參選,而且把炮口對準民進黨的候選人,對誰有
利,大家都非常清楚」。
黃文玲隨即在段的貼文下留言:「一定追究段委員刑事責任,絕不寬貸」,並付諸行動,到
北檢提告,去年7月檢方起訴段,北院今天宣判。
但是依刑法的規定
刑法37: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
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不是要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才可以宣告1~10年的褫奪公權嗎?
為何段立委才宣告四個月的刑就被褫奪公權了?
作者: unimaginably (kyle)   2016-06-28 19:41:00
褫奪公權部分,因未見判決書全文,僅猜測可能是:選罷法104優先刑法310第二項+選罷法113第三項,是其不受刑法37第二項限制。
作者: kery1120 (小源)   2016-06-28 19:44:00
同樓上,選罷法113條特別法優先適用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06-28 19:46:00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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