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參加政府的計畫去暑期打工
但是碰上麻煩的事情
想問問看是否合法
暑期工讀的錢是從原民會發的
執行單位是地方政府
工作的地點根據分發的用人單位而不同
大多是地方的協會
薪水是最低工資,以日薪30天來計算,上班時間週一到週五,一天40小時
工作從7/1(五)開始
朋友在7/1(五)那一天請假了
可是用人單位和地方政府都表示
不僅7/1(五)拿不到錢
就連7/2(六)、7/3(日)都沒有薪水
原因是7/4(一)才報到,所以前面三天都沒有薪水
問題在於這個協會的工作本來就是週休二日 (星期六日協會是沒有人的)
請假時單位也沒有先告知這一點,這樣怎麼可能在7/2報到
還有真正的主管機關應是地方政府,朋友應算是被派遣到用人單位
怎會有報到一說
應該依據簽到表來核發薪水啊
六日本來就不用上班,所以不用簽到啊
根據朋友說,協會轉告她之後,還請政府的承辦人員打電話解釋
所以想問問看是否有可以據理力爭的點......
而且合約上也未提及這種狀況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