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我們公司找了一個APP製作公司設計APP,
對方因我們公司小有點名聲,願降價合作。
簽約後,執行幾個月,認為我們案子不符成本,
同時我們當初列的需求,在製作途中判定做不出來,
中間有為了對方,改變需求去簡化(未要求退簡化部分功能的款)。
到最近,對方突然通知不想繼續執行此案了,
就自行停止製作,同時要求解約且會退款。
我方同意解約退款,
但對方表示他們有權,在他們官網的作品集中,
將我們公司的名稱及案子有製作出來的部分公開,
並告訴我們他們會標註「提案」。
請問對方有權這樣做嗎?
合約中有提到對方有「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
但解約後,是否應該就不能再用我們公司的名去公開這個提案。
案子執行時,對方多次表示想解約,
但仍然努力與對方溝通了許多次,也做出不少讓步跟妥協,
最後還是走到這步,
我方實在不願意讓對方在作品集當中用我們公司的名稱,去做推廣。
所以想問版上大大們的看法,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