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
我們公司找了一個APP製作公司設計APP,
對方因我們公司小有點名聲,願降價合作。
簽約後,執行幾個月,認為我們案子不符成本,
同時我們當初列的需求,在製作途中判定做不出來,
中間有為了對方,改變需求去簡化(未要求退簡化部分功能的款)。
到最近,對方突然通知不想繼續執行此案了,
就自行停止製作,同時要求解約且會退款。
我方同意解約退款,
但對方表示他們有權,在他們官網的作品集中,
將我們公司的名稱及案子有製作出來的部分公開,
並告訴我們他們會標註「提案」。
請問對方有權這樣做嗎?
合約中有提到對方有「著作人的公開發表權」
但解約後,是否應該就不能再用我們公司的名去公開這個提案。
案子執行時,對方多次表示想解約,
但仍然努力與對方溝通了許多次,也做出不少讓步跟妥協,
最後還是走到這步,
我方實在不願意讓對方在作品集當中用我們公司的名稱,去做推廣。
所以想問版上大大們的看法,感謝!
我們有法務,有稍稍討論過,覺得對方不太行這樣做,我有點緊張這件事,所以想上來問問先進們的看法。 :)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7-27 17:47:00暗示當前公司法務無律師執照且未買律師的"護符"?
作者: poning (復歸準備中) 2016-07-27 20:02:00
如果對法務意見有所疑慮 何不跟法務一同諮詢外部律師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7-28 03:44:00
建議找律師協助。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28 09:26:00唉~~~您公司那位,怪不得只能當個小法務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7-28 11:51:00樓上 說不定那未是因為缺乏維生素M才表現不佳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28 12:26:00No license , No money ~~~~^_^
解約是終止還是解除,如果是後者應該沒有契約存在除了附隨義務(如保密外),契約條款還有適用餘地?自己再想想看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7-28 20:04:00還不簡單,請他們把[提案]改成[本公司能力不足,主動撤案解約]這樣寫,就讓他們使用貴公司的名義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