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rozeneye (Frozeneye)
2016-08-01 20:25:14想請問一下
有人透過關係取得我的出入境紀錄並透露給其他人
上網查詢後發現這樣違反個資法
4.1 ?41條規定:
4.1.3 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違背規定(?16):海關人員擅將特定人員之出入境資料提供
給他人
並知道他並沒有使用資料營利
請問這樣是否符合罰則中的
5.1 未營利(僅單純無償不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41)
個人資料被洩漏感覺被侵犯了想請大家協助
請問應該要如何處理比較適當?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