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9-09 07:43:00民法原則上支持私人的兩願契約自由 意思是太過分的條款契約中的一造日後提告表示對過分條款異議 不代表法院必不會介入調整 例如曾有公司覺得離職禁業條款真好讓所有員工都必須簽 日後其中一些員工不認而告到法院法院確實有以判決打公司臉的 本版或網路爬文禁競業條款就可見到法院在這方面如何給限制相似地 離職賠償金方面 也有法院受訟後以判決調低的本版現在 "堅持不與被告和解"也討論到這類議題"管委會規定禁養寵物" 也討論私人規約被法院不認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