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162號
解 釋 文: 一 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均係綜理各該機關行政事
務之首長,自無憲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
二 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就行政訴訟或公務員懲戒案
件,分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依
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規定,均應認係憲法上所稱之法官。其保
障,應本發揮司法功能及保持法官職位安定之原則,由法律妥為規定
,以符憲法第八十一條之意旨。
問題(一). 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無憲法第81條適用,但是否代表這
些人不是憲法上所稱之法官?
問題(二).行政法院評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是否適合憲法第81條,我在參考書上有
看到適用跟不適用2種個答案?請問那個是正確的
個人想法:1.行政法院院長、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是憲法上之法官,理由為行政法院並
任法官,依據法律有獨立審判或審議之職權,依憲法77、78均應認為憲法上
之法官。
2.從解釋文來看,個人認為是有受憲法第81條之保障
以上請各位大大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