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週前在新竹某餐館吃中餐,
五個人吃完後,近兩千元。店家沒有給發票,當時,忘了和店員拿收據。
後來,我們推估一家餐廳的來客數及翻桌率,
營業有超過20萬元。我估計,店內七個人,一個人月薪28K好了。
每個月店家還要交水電費、租金。營業額會超過20萬元。
怎麼沒有發票呢?
試了線上檢舉後,寄來了如下的回覆。
經查該商號核定為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
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免用統一發票之規定,
本案尚無臺端所述之違章情事。
再繼續追查下去,使用營業(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用地址查詢,
原地址登記是冰果店、冷(熱)飲店(562111),
是否使用統一發票查詢,無統一發票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