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樓梯間鞋櫃問題

作者: hoder (超級野菜人)   2016-09-23 11:06:27
看到一篇舊聞感到疑惑 還請各位前輩指導
鞋櫃非「雜物」 放樓梯間裁罰撤銷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
大樓住戶在門外擺放鞋櫃算不算「雜物」?桃園陳姓男子在門口放鞋櫃,市府認為是「雜
物」,開罰四萬元。法官認為把鞋櫃列「雜物」是過度引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矯
枉過正,以裁罰無理,判決撤銷。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樓梯間本來就應該淨空,且事故
發生難以預測,如其他住戶在黑暗下撞到或跌倒發生事故,責任該由誰負?收到判決書後
會考慮是否上訴。
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大樓住戶每家必備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
裁罰應該更嚴謹。
「樓梯間最好什麼東西都別放!」桃園市消防局提出建議,因可能影響安全和逃生動線,
這是生活和公共道德的一環。
消防局副局長龍榮森表示,鞋櫃等物放在家門口,萬一著火,等於喪失最有利的逃生出口
,居家動線應好好規劃,例如廚房到臥室、客廳到廁所,盡量保持直線暢通,減少拐彎次
數。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一年多前在社區住處門口樓梯間擺放鞋櫃,被管委會要求移除;
他沒照做,管委會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去年一月現場勘察後,以他堆放雜物裁罰四萬元。
陳姓男子向法院指出,鞋子都收到鞋櫃,沒影響衛生和鄰居通行,管委會把「鞋墊」都列
為雜物,市府也採納,很不合理,訴請撤銷。
法院審理時,市府表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
這是基於維護公共安全,陳男在樓梯間擺鞋櫃,已違反規定,可能影響公安,裁罰有理。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以陳姓男子在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沒影響動線,所有鞋子都
收納在鞋櫃,未零亂散置,雖樓梯間屬公共走廊空間,但鞋櫃並非如柵欄、門扇或私設路
障會影響逃生通道,且社區管委會公告是以「阻礙逃生」為主,市府的裁罰有過度引申和
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
但是 內政部網站說 :
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48&p=6&f=6
(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
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
、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住戶如果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占用樓梯間、走廊通道放雜物或鞋櫃,可以按下列方法處
理:
1、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項規定,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或按規
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4萬元
以上2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3、若住戶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依第49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
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3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
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住戶如為區分
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
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3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
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4、如果住戶在火警發生時,堆放雜物或鞋櫃已阻塞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的生命、
身體或健康者,依據〈刑法〉第189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
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好意思 我已經搞不清楚樓梯間到底能不能放鞋櫃了
作者: flyiii (海子海)   2016-09-23 11:18:00
消防局跟都發會認為不行,但是法官認為可以
作者: hoder (超級野菜人)   2016-09-23 11:26:00
所以我迷惑囉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23 14:05:00
這位法官的判決爭議都很大,參考價值低他聲請的釋憲案,有機會比陳水扁多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9-23 15:02:00
如果什麼都不准放 當初直接立法禁止擺放物品不是比較好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3 15:55:00
若地震鞋櫃倒下,沒有燈,讓人絆倒摔死了,國賠法官怎看?
作者: ichbinryder (潛心修煉)   2016-09-23 21:00:00
錢法官曾說過:「判例不足採。」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3 21:09:00
只能上訴 給上級判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3 21:14:00
推測桃園機關大概沒請律師 吧 ,二審應該就翻盤了搞不好今天裁判的法官,也是個鞋櫃外放派......:D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9-23 22:04:00
市政府對法規的解釋就是不能放東西啊。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3 22:13:00
一審大概沒有從公共利益角度去跟法官講道理...承辦大概自己親自上陣,只知道法規寫著 雜物雜物
作者: SuperPenguin (企鵝會飛)   2016-09-24 00:13:00
我的意思是 反面解釋就是非雜物可以放 但市府這樣的解釋似乎不存在非雜物的空間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24 00:52:00
對市府來說,什麼東西放在那都是雜物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4 06:02:00
舉證責任跟消防那邊要幾張火災時候的照片跟法官說明走廊通道存有各式物品的下場而不是在探究文字的雜物究竟是什麼東西才叫雜物雜物本來就是一個抽象的概括詞火災時是伸手不見五指,逃生只能摸著牆壁等建築物構造前進,任何阻礙民眾前進的物品,都是雜物這才是立法當初的雜物認定.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09:56:00
如果立法可以完全禁止在公共區域放置消防有關器具不是更好???消防器具以外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4 11:05:00
樓上,條文要看一下,雜物就是綜括....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1:56:00
樓上我知道,只是有時法條寫的含糊啊,雜物的定義每人界定不同吧基本我同意公共區域不能放私人物品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4 11:59:00
所以才說是機關這邊沒有把官司打好,更不用講法官也是人換言之,對他來講,沒經歷過火場現況,又可能家裡鞋櫃就是放在外面.......所以才會說訴訟這一塊的論述技能不足...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2:03:00
對了 如果某人買下某一整層,那應該就屬於專有了吧,就可以放了吧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4 12:06:00
一整層? 那應該可以自己設門禁管制了吧....:D在走廊開裸體趴可能也不錯.....:D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2:10:00
我有朋友他們是買下一整層,而且電梯直達,應該是電梯出來就都屬於他們家了吧,只是不在逃生梯放東西,我想也沒人可管,至於合不合法,可能要看約定是否有專有吧102,訴,406 這個.....
作者: hoder (超級野菜人)   2016-09-24 12:31:00
如果我沒記錯梯廳是不能約定專用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2:36:00
我朋友說電梯一出來 都是他們家的,因為也只有一戶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9-24 14:25:00
不是那是誰家的問題 是公共安全問題就算整棟都是你家 還是有堵塞逃生通道的危險只是可能沒有人去檢舉而逃過裁罰 不代表合法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6:53:00
k大 如果是約定專有區域也不構成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9-24 16:59:00
那不是專不專有的問題啊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7:04:00
也不是所有的通道都是逃生通道啊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09-24 17:10:00
樓梯間的話一定會是啊走廊通道的話就要個案認定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7:16:00
我沒有說阻塞樓梯間啊,我說的案例是 我朋友買下一整層,而電梯只有他們家的門禁卡可以到達,出電梯後的空間,都是他們家的,所以出電梯後的廊道,應該是約定專用
作者: DaveLu (Dave)   2016-09-24 19:14:00
請問門禁卡所有權是誰的?門禁裝置又是誰的?誰有權管門禁?
作者: banana321 (香蕉)   2016-09-24 19:27:00
管委會吧
作者: tenbear (tenbear)   2016-09-24 20:56:00
這法官就是憑自己喜好判,不鳥法條跟判例,最愛檢討被害人,又被人權團體捧上天,超強
作者: jojoSpirit (JoJoSpirit)   2016-09-25 04:32:00
哪來的智X法官.........
作者: nckuming (只發U文 不發廢文)   2016-10-01 03:46:00
樓梯間不能堆 ,那個僅有的判例請當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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