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2 22:21:00吃法律飯的,看完整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大概就是搖頭吧最後定名是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這大概算是 執政黨 設來 專門處理 在野黨 的 東廠條文很有趣,請你先自己舉證你哪些是合法取得的財產而且是 從民國 34 年開始算起,若舉證不出來,不好意思,全部都是 推定 不當取得換言之,若有民間企業,在政治獻金法立法前,提供給政黨且沒有申報或開立收據的,不好意思......不當黨產換言之,要是大陸也立個法,要中華民國舉證國家財產合法要中華民國限期申報,那.......怎回應??? ^_^更何況,整部法就是行政凌駕司法,把法院/司法院 當作空氣至於第十一條,就當笑話看就好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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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aque (maniaque)
2016-09-22 22:33:00量身訂做的專法,哪有可能會存在 比例原則 ?第十一條真的是荒唐到有剩,最不遵守法律的,就是這部法最好還 選得贏 啦,把你四肢剁了,再派你跑百米奧運,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