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朋友詢問,但這件事情有些複雜
我與3位友人在台灣簽署合夥合約書
(但無律師在旁且合約書上沒有騎縫章)
我持有現金股1股、B持有現金股5股、
C持有現金股2股,外加2股技術股。
在越南開了一家餐飲店,在台灣與越南都未成立公司行號。
C需負責餐飲技術、採購以及人頭設定、與每三個月來越南負責炒料再回台灣
(合約書上並未提及該負責之範圍與內容,僅表明C持有2股技術股)
原本C所找的越南人頭,B認為不是可信任的人,於是與C協調是否將人頭的位置由C的越籍配偶擔任,C答應了,於是C老婆成為越南店的承租人。
C口頭承諾會與老婆簽協議,做一個反制措施保障股東們的利益,但沒有人去追這份協議,後來好像也沒有簽。
於越南的餐飲店開幕籌備期間,因C採購大量廚房設備、裝潢費用等,導致原有股金不足,需要增資,但這些決定,C是經過大股東B的同意才做的。
開幕後約兩個多月,經營不善,大股東決議停業,但在這時候C卻與越籍老婆離婚
C老婆以與老公離婚及這家店她是負責人為由,住進店內,且不斷與我追討每個月的人頭費(但當初完全沒有承諾給多少人頭費,也沒寫進合約中)
現台灣股東想要以詐欺、背信等名義找律師告C
認為僅兩個多月即離婚,有想佔走越南店面之嫌
一旦C老婆在這期間有破壞、變賣店內生財器具的舉動,是否能對C咎責?
台灣目前手上有這些設備的購買收據、租屋契約(名字是C老婆的)
這樣能夠成立嗎?就足以證明這是我的公司資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