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iaaes (沒有暱稱這東西)
2016-09-25 01:08:55代朋友詢問,但這件事情有些複雜
我與3位友人在台灣簽署合夥合約書
(但無律師在旁且合約書上沒有騎縫章)
我持有現金股1股、B持有現金股5股、
C持有現金股2股,外加2股技術股。
在越南開了一家餐飲店,在台灣與越南都未成立公司行號。
C需負責餐飲技術、採購以及人頭設定、與每三個月來越南負責炒料再回台灣
(合約書上並未提及該負責之範圍與內容,僅表明C持有2股技術股)
原本C所找的越南人頭,B認為不是可信任的人,於是與C協調是否將人頭的位置由C的越籍配偶擔任,C答應了,於是C老婆成為越南店的承租人。
C口頭承諾會與老婆簽協議,做一個反制措施保障股東們的利益,但沒有人去追這份協議,後來好像也沒有簽。
於越南的餐飲店開幕籌備期間,因C採購大量廚房設備、裝潢費用等,導致原有股金不足,需要增資,但這些決定,C是經過大股東B的同意才做的。
開幕後約兩個多月,經營不善,大股東決議停業,但在這時候C卻與越籍老婆離婚
C老婆以與老公離婚及這家店她是負責人為由,住進店內,且不斷與我追討每個月的人頭費(但當初完全沒有承諾給多少人頭費,也沒寫進合約中)
現台灣股東想要以詐欺、背信等名義找律師告C
認為僅兩個多月即離婚,有想佔走越南店面之嫌
一旦C老婆在這期間有破壞、變賣店內生財器具的舉動,是否能對C咎責?
台灣目前手上有這些設備的購買收據、租屋契約(名字是C老婆的)
這樣能夠成立嗎?就足以證明這是我的公司資產嗎?
作者:
rrowl (我不作大叔好多年)
2016-09-25 08:37:00找律師吧
作者:
weihsi (希望天天都是好心情)
2016-09-25 12:59:00建議找律師協助
妳沒有公司啊 頂多只有一家違規營業的店在台灣 小心公司法19條 別弄的自己有罪 = =
作者:
viaaes (沒有暱稱這東西)
2016-09-25 16:50:00律師說能告,但我自己覺得機會很小啊,所以才有些疑惑台灣股東這邊律師的意思是,只要有合夥合約就能算是公司,我查詢是沒有登記是不適用公司法,律師又說民法可告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09-25 19:24:00法律是專業 不要以為止看某法或某條對己有利就以為沒事
作者:
bearq258 (bearQ)
2016-09-29 01:05:00工作跟收錢的都是C ,B沒有自己人去當會計、一看有問題資產不能用公司論,只能算ABC持份共有的財產.詐欺的證據為何? 背信證據為何?跟買房子借名登記類似。不過東西在海外不好處理查封一事日後民事可告,刑事證據不足的話很難贏,對方不回台灣就沒辦法。C有沒有資產,日後可假扣押對方資產這件事情比較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