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題,
日前和同學於讀書會上討論題目時,
針對金錢是否為所有權之問題無法得出答案,
因此想在板上詢問,
因為涉及簡單概念,
還請大家別大力鞭打 >< 先謝謝大家!
問題如下:
如甲之金錢1萬元遭乙偷竊,
則甲是否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乙請求損賠?
(是否只能依同條項後段主張純粹經濟上損失請求損賠?)
在一般情形中,題目常涉及詐害金錢債權,
此時因為受害人係債權受侵害,故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請求損賠,
但在上述問題中,甲乙間原先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乙係直接不法侵害甲之金錢財產權,
想請問在此類問題中,甲之損害仍為純粹經濟上損失嗎?
以上,先再次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