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wagotow (^^)
2016-10-17 17:42:11這件事其實算已告ㄧ個段落了
但還是有問題未解,故上來詢問,
事由:
跟對方發生交通事故(對方有受傷,我方無)
最後在簡易庭的調解室達成和解,
但因對方要求拿到錢,再撤告
所以和解書上面只寫以下幾點:
1.和解金額
2.申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3.兩造車禍事故所衍生的損害賠償請求均拋棄
4.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並給對方撤回刑事告訴書,讓他們拿到錢再送
因我有保險可以理賠,所以簡易庭在再度傳
喚雙方時,暸解並無拿不到錢的風險,所以
當庭寫下撤告書。
我想詢問的是,之前有新聞,雙方在警局達成和
解,但因和解書未寫放棄刑民事提告權,結
果對方竟然提告,又花了ㄧ筆錢,才讓對方
撤告,如果我的和解書,如當初簡易庭的內
容,沒有寫約定何時撤告or沒寫拋棄刑事求
償權,對方可以拿到錢後,不撤告,跟檢察
官說,那只是民事和解,刑事尚達答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