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A與B之間簽訂買賣契約,
但東西完成之後B經營不善沒有辦法履約,
拖了很久後來由B的母公司Ba跳出來幫忙善後,Ba付錢給A, A東西交給Ba,
由於B已違約在先,
A希望東西交給Ba之後就不要再有瓜葛,避免將來還要負擔原契約中的售後服務等等,
那麼,A是否需要再跟Ba簽一份 "確定A跟B那份契約終止" 的...合約?協議書??
1. 簽這個東西有效嗎? 有沒有可能簽了之後反而出現其他麻煩?
2. 就算不另外約定契約終止, B或Ba之後能夠來向A要求售後服務嗎?
3. 甚至, 有沒有可能東西交給Ba之後, 很久以後B跑來問A說怎麼東西沒給B呢?
A有什麼動作可以自保呢?
懇請各位大神指教
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