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上級法院"的問題

作者: kymco9999   2016-10-15 22:26:59
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
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
定之。」
假設一人犯數罪(第7條第1款),當前分別繫屬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而兩個法院沒有喬好由哪個法院合併審理
依照第6條後段規定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而"上級法院"是指高等法院本院(台北),還是最高法院呢?
這部分我不是很了解,不曉得有沒有人可以幫我釋疑
(如果有哪裡講錯也麻煩提出指正,謝謝)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15 23:55:00
最高法院這個我印象中出過考古題
作者: justicesword (justice)   2016-10-16 02:15:00
高等法院本院下設各地區之高等法院分院僅涉及司法體系之行政監督事項,不影響審級制度或獨立審判。故此,兩者之上級法院為最高法院。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16 10:25:00
不過這個問題理論上不會搞到二審,臺南地院跟高雄地院的共同上級法院也是最高法院喔
作者: kymco9999   2016-10-17 14:16:00
了解,謝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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