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不讓我們在區域內架鷹架及施工防護網
要我們自己想辦法施工
施工團隊改以垂降的方式進行施工 並且不架設施工防護網
結果統包使用乙訣 不慎火花用到對方石棉瓦內的床鋪
發現的時候已經燒起來了, 整層4樓都GG
消防鑑定單位 已經完成
要求統包跟對方2個禮拜內達成和解
對方阿嬤 也已經答應和解
請問
我們是屋主 應該沒有需要當保證人吧?
1. 消防局從頭到尾都只有留下統包跟對方鄰居的資料
2. 消防局要求要兩個禮拜內進行和解 是因為什麼原因? 結案壓力嗎
3. 如果統包不願意跟對方和解 會有什麼責任
另外我們屋主會有相關責任嗎
ttp://ppt.cc/plyOt
ttp://ppt.cc/5Axc2
密碼ptt
※ 引述《beminaru (老胖子)》之銘言:
: 房屋為透天邊間處 剛好緊鄰隔壁的透天住宅
: 且該地為他們的院子內 (有使用圍牆圍起來)
: 因為該處外牆 受到風吹雨淋的關係 室內外都有嚴重壁癌
: 故外牆我們打算貼鐵衣作永久防水使用
: 但鄰居主張該地是他們的地段 鐵衣厚度3公分會影響他們的使用空間
: 故阻止我們貼鐵衣 也不肯讓我們的工班進入他們院子施工
: 請問我們該怎麼主張我們修繕的權利 發存證信函有用嗎?
: 該以哪條法律作為依據 物權法第88條規定? 民法792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