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為現職公務人員,近日遭一民眾以局長信箱陳述不符事實之指控,當日與之對話皆有錄影為證
目前想到的救濟法條如下: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民法
第 18 條 人格權之保護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因該封檢舉信為局長信箱信件,是否有符合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要件?
2.向警局長信箱之不實陳述,是否有符合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懲戒處分之要件?
想請教一下各位板友,以上三種方式來救濟哪種比較洽當可行?感謝您的抽空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