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局長信箱檢舉

作者: whshenvoy (雷丘)   2016-10-22 18:49:23
小弟為現職公務人員,近日遭一民眾以局長信箱陳述不符事實之指控,當日與之對話皆有錄影為證
目前想到的救濟法條如下:
刑法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民法
第 18 條 人格權之保護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第 195 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1.因該封檢舉信為局長信箱信件,是否有符合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之主觀要件?
2.向警局長信箱之不實陳述,是否有符合刑法第169條第1項意圖他人受懲戒處分之要件?
想請教一下各位板友,以上三種方式來救濟哪種比較洽當可行?感謝您的抽空解惑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22 20:18:00
1.否 2.可能 要看內容而定
作者: LWK (LWK)   2016-10-22 23:24:00
都不可行 你跟長官證實他是亂投訴就好了懲戒處分要到公懲會去好嗎 哪那麼容易成立這麼想要救濟找你們單位法制和顧問律師研究吧 相信是不會理你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23 11:40:00
假如是警消人員,開頭請直接寫 警務人員,不要再用公務人員,這樣子大家比較容易理解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23 19:57:00
1.跟2.都不可能。散布於眾必須要有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 而意圖他人受懲戒要向有權訴追或懲戒的機關為之,局長信箱連個機關都不是...。
作者: KKyosuke (春日恭介)   2016-10-23 20:58:00
看舉發什麼,向什麼局長舉發啊如果是警察局長,說不定就是告發了舉例,向警察局長舉發轄區員警收賄。這個如果是偽造證據那還真的會符合誣告定義
作者: tentaikanso (恐龍法醬)   2016-10-23 22:02:00
告發要提出書狀,言詞的話要製作筆錄,不是隨便都可以告發的。而且申告要向該管公務員為之,局長或首長信箱大多是與民溝通的管道,由秘書或其他行政人員閱覽處理。只是寄個信到局長信箱,難以想像會該當誣告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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