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fategg (nothinG)
2016-10-25 17:44:36大家好,
小弟最近在公司因工作不順利預計要離職,
因先前與公司簽一年約有約定有3個月試用期,目前未滿3個月,但提出後
公司是說試用期為公司單方面的(他可以FIRE我,但我不能離職)
然後必須支付"三倍工資"作為賠償,職位為公司訓練專員,但實際到目前還在作一些瑣事
,公司也沒有付費讓我去參與任何培訓課程,或是任何付費課程,僅有新人的幾天培訓(
認識公司等等)
本來約定工作9:00~18:00
但是幾乎八點算是常態 有時會到21點 甚至22點
加班費也從來沒領取過(後來說是加班前都要事先申請才算加班)
因覺得不甚合理 於是有將合約拍下(因為只有一個正本在公司)
條文節錄如下~
1.甲方因專案或業務需要雇用乙方,聘僱期間自民國XX年X月X日起至民國XX止。如因可歸
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本契約提前終止,乙方願以三倍工資作為懲罰性違約金,如造成甲方
損害,另負損害賠償責任。
2.雙方同意以3個月為試用期,試用期間屆滿前如有不適任情形時,除甲方同意延長試用
期外,甲方得隨時行使附保留終止權,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張任何相關權利。試用期間,乙
方如自請離職,除經甲方書面同意外,應於七日前預告甲方。
3.(加班)乙方如因業務特性或專案需求須於規定上班時間外延長工作,應事先申請核准,
並於加班前將加班申請單送權責主管核准後,送甲方人資單位登記備查,否則不得報支加
班費或申請補休。
還請各位幫幫我,想知道
1.試用期離職??有試用期嗎?
2.是否一定得賠償三倍薪資,試用期離職算嗎?
3.加班費一定是要事先報備的模式這樣嗎?
謝謝...謝謝各位
作者:
fategg (nothinG)
2016-10-25 18:10:00現在公司就是要我賠償...不然就是再撐下去到約滿 要10個月
直接報勞委會處理就好不對,打太快了,是勞工局…不過,下次拜託有這種條文別簽下去…
作者:
fategg (nothinG)
2016-10-25 18:15:00請問找勞工局後是酌減金額嗎? 感覺公司踩很硬
試用期雖然還沒明文法訂 但這種情況實務上已經有違法的例子囉
這個合約基本上完全違法啊過高的違約金 不公平的權利放棄 基本上三條上法院都會一點用都沒有
作者:
fategg (nothinG)
2016-10-25 19:53:00瞭解 明天會直接去桃園勞工局詢問看看 感謝大家給我方向
就算契約有效,公司也不可以扣你工資,要另外起訴,所以調解不要和解,就讓公司起訴,到法院就會判條款無效,然後公司應該沒本錢上法院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16-10-25 21:02:00通報勞工局 公司一些違法的事讓勞工局先行政罰 加班費未收到的部份另外向公司追討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0-25 22:13:00不合公平原則(三個月賠償金,沒有對應的簽約金)另外,不知道原PO當時是怎樣想的,這種約 怎簽得下去???這種約,個人看來,跟 "本人自願成為雇主肉便器"沒啥兩樣.
作者:
fategg (nothinG)
2016-10-25 22:39:00真的...當時重點放在試用期可以嘗試 沒想到是單方面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