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050047 (跑跑迷)
2016-11-30 10:12:56今天再看憲法的時候才發現
憲法第六十五條
立法委員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是不是我看錯啦?
為什麼會這樣!!
法緒、公民、憲法課本都寫四年啊!
就連我們投票也是四年啊!
到底哪裡出錯了咧!?
還是我遺漏什麼環節了!?
是憲法沒修改過來嗎?
難以置信,到底要相信哪個版本啊?
拜託各位強大的法律人解惑!
作者:
a050047 (跑跑迷)
2016-11-30 10:18:00自己找到了= =是增修條文第四條......
作者:
asd7486 (Shirley)
2016-11-30 16:38:00增修條文有寫 不受憲法第64、65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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