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基法§35關於休息

作者: FightForAll (為全民奮鬥)   2016-12-11 10:26:32
第三十五條(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
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問題實例:
如果我今天只有安排員工上班6個小時(12:00~18:00),
四個小時之後,我請員工休息30分鐘,員工不想休息,
他說休息等於砍班(不算錢)、而且很浪費時間(休息時間不能幹嘛),
加上他又不餓也不累、自認精力充沛
請問可否基於員工的同意,而不必使該名員工休息?
如此作法 是否直接違反勞基法
有認既然這是員工的權利,員工自得行使自己的權利與否,
如果員工自願放棄以換取酬勞,並無不可。
反到是公司要員工上六小時的班,若公司不給員工休息時間,
員工自可依勞基法§35,向公司要求休息。
請問此種說法可否?
請版上的專業律師大大 順手解答即可。 先說謝謝。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6-12-11 11:04:00
休息 是要給錢的不管是 工作 還是上賓館
作者: sindyevil (暫離)   2016-12-12 13:44:00
你是資方這算商務案件,此條和員工意願無關,時間到了請讓他休息,他不休你也無所謂只是會被處罰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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