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事實經過:
我是房東,於105/12/6與A先生約定看房後立即簽約
合約期限為105/12/10-106/12/9
租金18,500元/月,押金兩個月
故應先收取55,500元
A先生當場先付現金32,500元(23,000元未付)
但沒有簽任何的簽收收據
A先生說明天會匯款 (匯款帳戶於合約第一頁有寫明)
故12/6就先交付鑰匙讓他提早入住
A先生也已將其私人物品搬入
但剩下的23,000元卻一天拖過一天
這一兩天甚至打電話、傳訊息也都不接不回
因此想解除合約
問題:
1.第一個月租金及押金未給付完全,雖然合約載明12/10開始
那合約就真的這樣生效了嗎?
2.如未生效,那我可以立即請他搬出嗎?
3.如已生效,那我是不是只能用存證信函、支付命令等法律途徑?
4.我可否直接將房子的感應磁扣給消磁及斷水斷電?
先感謝各位幫小妹解惑或提出建議
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