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法律板友好
家姊被前夫提起離婚訴訟,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已收到判決書。
離婚在調解庭成立,監護權後來也判給我們了,
但扶養費部分法官裁定,過去未付的扶養費應該要付,之後一期未付
視同後三期到期(法官不肯之後全部已到期),但審判開始到裁定確認的一年間
,法官"以在確定前尚不發生形成之執行力,故為免日後發生不必要爭議"為由,
裁定對方這一年的扶養費不用給,因此我方提出抗告,抗告開庭一次,當庭又說
等一審判決後再由我們申請續行。
在這個情況下,我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因為對方從起訴前兩年至今都未付扶養費,
一審判決後的這一期還是沒給。如果可以,執行名義是什麼?
裁定似乎不算終局判決? 這樣我就要申請支付命令?
但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63條也規定:
「依本法作成之調解、和解及本案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那這樣究竟要怎麼做?是否只要提出這個裁定的正本就好?
另外請問,強制金部分
第191條(裁定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債務人依執行名義應定期或分期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有一期未完
全履行者,雖其餘履行期限尚未屆至,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之聲請,以裁定命債務人應遵
期履行,並命其於未遵期履行時,給付強制金予債權人。
所以以現在的情況也可以要求強制金?
那我目前可能針對一審判決上訴(爭執剩餘財產計算部分),
可以把強制金的要求寫在上訴的內容裡嗎?(但一審判決又完全沒提扶養費的事)
註:一審有請律師,但該律師幫助實在有限,
很多問題有問了但也沒得到正面回答,包括到底可以要扶養費了沒也得不到答案
只好請教板眾,感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