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售乙古董花瓶,價金十萬元,契約成立同時乙即付半數價金,約定其餘半數價金於
甲送至乙之住所時交付。甲命其職員丙在約定之時間送至乙之住處,乙卻突因要事外出無
法受領該瓶,丙不得已,將該瓶帶回,但在返回公司途中,因丙之輕過失,該瓶滅失。試
問甲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
想請教下這題
甲無給付義務 乙因受領遲延 要對待給付
我有疑問的是 此時 乙可否用225第二項 向甲請求讓與 甲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又如乙已對待給付給甲 此時 甲可否再依188的內部請求權 向丙請求求償呢?
我在想 甲已填補損害 是不是不行請求..
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