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看我的文章, 先在此感謝.
之前與人發生車禍 報警, 筆錄, 驗傷, 初判表(對方肇責100%)通通有
雙方均有受傷, 總共和解兩次(警局和解無公證人).
第一次和解 和解書內容"對方負責把我方車子回復原狀"
(和解內容只有財損, 未提及體傷與強制險)
但一些用料問題事後談不攏, 於是進行第二次和解(賠現金).
在第一次和解後我想找我的強制險投保資料, 才發現已過保.
第二次和解時, 誠實告知對方我沒有強制險
並跟對方說如何利用"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追償
但對方說我第一次和解時未告知無強制險
揚言告我詐欺.
P.S.
1. 第一次和解後, 有致電產險公司查詢強制險的通聯記錄.
2. 第二次和解有錄音, 能證明我當面告知對方.
3. 根據強制險第40條, 可證明對方無權益損失, 無處分問題.
我方是否構成詐欺罪呢?
感謝各位的回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