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弟最近家人因為約5年以前借款給A,他以土地為擔保
之後因為對方周轉不靈而到了還款日以土地抵償之,而近日也將土地變賣
當初5年前債權約300萬,土地價值於還款日約290萬不到,對方也過戶到我們名下
近日賣出約800萬
但問題是在當初簽下借款契約時,另有附加民事契約,而近日也因此被提起民事訴訟
爭論條文如下兩條:
1.土地往後之處理,若有高於現有債權者需付給見證人B,C,
高於現有債權百分之五之利益,以及A之妻子一半之利益
2.屆於還款日,若土地無法出售達高於債權之金額,則由債主(我家人)承繼之以做債
務之抵償
目前簡易庭已經宣判我方勝訴,意思是若第二點的承繼成立,則理應無第一點之分酬
但對方上訴,宣稱第一點獨立於第二點,意思是只要是我家人處理此土地,則應該
要給予他們800-300萬x5%的傭金,以及800-300萬x0.5給A之妻子
告我們的是見證人B以及A之妻子,目前法官要求B舉證當時契約訂立時意思是如他所講那樣
而我家人目前失智,無法表達意見
目前我們是根據原判那樣的脈絡去防禦,但是小弟想請問對於這樣的民事契約
是否有過往案例或可以引用的法條來加強我們的合理性呢?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