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近期有去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尋問某電信公司營業規章相關解釋。
收到的回函的相關內容如下:
有關台端所詢基地台關閉是否符合業者服務契約
第33條規定一節,依本會公告之行動通信網路業
務服務契約範本第32條(xx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第
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33條)所訂扣減標準
,係指因可歸責於業者之系統或電信機線設備障
礙、阻斷,如交換機故障或線路中斷等因素而造
成大規模斷訊。業者所建基地台,常受經營者整
體網路規劃、訊號涵蓋情形或民眾抗爭等因素,
而有增建或拆除等情形發生,合先敘明。
個人的對上述內容的認知是:
業者所建基地台,常受經營者整體網路規劃、訊號
涵蓋情形或民眾抗爭等因素是"符合"(xx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33條)所訂扣減
標準:係指因可歸責於業者之係統或電信機線設備
障礙、阻斷,如交換機故障或線路中斷等因素而造成
大規模斷訊。
個人的白話解釋是業者的基地台若是因民眾抗爭而
關閉基地台造成通訊中斷是歸責於業者。
主要是合先敘明這個詞
(查詢的結果是:在『合先敘明』的前面一段事實陳述
, 是發這份公文的單位認為自己「應該要先說明白的話」
; 這是為了接下來的陳述先作背景描述 , 以便讓受文者
在認同事實的基礎上 , 能理解並接受發文者欲提出的事
情處理方式或處理之結果)
第一次看到這個詞,想確認自已對文義的認知是否有誤。
麻煩版本的各位高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