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租客,某一天收到罰單(罰300元)
說我在大門旁邊放置雨傘
(雨傘靠著門緣,沒有敞開)
問題是,雨傘不是我的。
我就說,你們怎麼證明那雨傘是我的?
還是有拍到我放下雨傘的照片?
他們就只有拍到雨傘靠在門緣的照片。
我說,如果某個人隨便在某一戶外放任何東西,你們未經查實就開罰單,不是很好賺?
我現在可以如何?
因為管委會說罰金會併入管理費,我問為何不能分開,至少名目不同,他們說一直都這樣。
管委會可以隨便罰款嗎?
而且他們也沒有做到「制止」/「經勸阻無效」
至少不是應該先問,外面的雜物是不是你的嗎?
而且管委會態度很強硬,
說要告也要等繳了罰款再去告。(無奈)
另外詢問:
1)大樓搭電梯的門,有零件壞了超過半年沒修好(說法是缺零件),導致有時很多人進進出出不用感應磁卡,有時保全在忙,造成安全疑慮。這方面問題,可以向哪個公權力單位檢舉嗎?
2)健身房地板破了一個大洞,也超過半年沒修,有住戶因此受傷。請問這個可以向誰反應呢?
因為這大樓很多都是出租的,向他們反映過,都不積極啊。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