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由於家母重病想先立遺囑
目前上網google看到可以公證遺囑的部分,
經了解,若要公證遺囑的話
必須要
(一)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又依民法第一千百九十八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
囑見證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
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二)須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三)須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四)須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
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第二三四點都沒問題,但想請問一下大家關於第一點見證人的部分
由於家母交際圈單純(幾乎沒麼朋友+退休了)所認識的幾乎只剩下血親...
這個部分請問該怎麼處理會比較恰當呢OTZ
再麻煩大家幫忙解答了qwq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