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懷孕法規Q&A:
https://goo.gl/JUVD8m二、 法院應否調查子女之生父三、 生母與生父對出養之意見不一時可否出養《民法》第1086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076條之2第1項:「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收養事件涉及公益,法院通常會依職權調查及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