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5854859 (Uranus)
2017-10-18 13:56:30民事訴訟法的確認不動產經界之訴為固有必要共同之訴,在法律上要合一確定
因此在起訴時必須要將土地共有人(所有地、鄰地)全部提起
只是好奇當原地土地共有人包含鄰地所有人的情況下,該怎麼列原被告?
譬如今天涉及經界糾紛的A、B地,A的所有人為甲乙丙丁、B地的所有人為丙
如係A地所有人起訴,那麼丙即為該案之被告
但如果考量到合一確定,似乎又必須要將丙列為原告之一
但那樣不就會讓原、被告為同一人?甚至在實體審查中有衝突嗎?
以及在其他類型中這種原被告可能同一的情況還有嗎?實務上是怎麼處理的?
目前念到的書中似乎很少討論這部分,所以不太清楚
希望有好心人能幫我解答這些疑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