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現場有一顆未擊發的子彈,被告律師歷次申請再審,不知是故意或是疏忽,完全沒
提這核心證據,現在接手的檢察官與被告律師站在同一陣線,她似乎也忘了這核心證據的
存在,大家只在刑求、二階段移動槍擊說或心臟中槍有無行動能力的事項中打轉,結果未
擊發子彈這核心證據這樣就被忽略了。槍戰初始是警方見羅武雄有拉滑套動作才依用槍規
則立即開槍射擊羅武雄,未擊發子彈經鑑定是從制式白朗寧手槍拉滑套退彈出來的,不是
從殺警用的制式克拉客手槍退彈的,這證明了羅武雄當時是拿制式白朗寧手槍拉滑套上膛
(會將先前已上膛子彈彈出來),在未及於開槍射警察前,就被警察開槍打死,所以他拿的
並不是殺警用的制式克拉客手槍。那麼,誰拿制式克拉克手槍射擊警察呢?彈藥殘跡的定
性分析雖未必可以確定哪一個人是兇手,但卻可以縮小嫌疑人範圍,手上虎口部位有彈藥
殘跡的那三個人都有嫌疑,而鄭性澤就是其中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