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張紅單,是在人行道臨時停車被民眾拍照檢舉的違規
紅單是長這樣子
https://www.dropbox.com/s/6c3j79yr42jj27i/S__7921668.jpg?dl=0
收到這紅單覺得很冤枉
當天是因需使用手機看地圖找路,覺得停在馬路上不好,故停在人行道上
前後臨停不超過二分鐘
有二個問題想請問
1.小弟本人還坐在機車上(照片可看出車上有人),
且臨停不超過二分鐘,是否可開罰?
2.由舉發照片看不出該處為人行道或騎樓,這樣舉證資料是否充足?開罰是否合理?
因小弟覺得這樣開罰很不洽當,想透過申訴的管道向相關單位申訴
故想請問各位是否有相關的法條可以適用此案,可幫助申訴更順利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