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請教債務問題,大約民國83年左右,丈夫標會後因債務無力償還而倒會,
名下財產也遭法院拍賣。而當中的一些債權人是妻子的親戚,為了親戚的關係,
而自行償還債務,但債務無法一次清償,於是口頭約定每個月還數千到數萬不等。
起初是以現金直接償還數年(手頭上有錢即歸還,也無收據開立之證明),
之後幾年則是以銀行轉帳方式做清償。截至數年前,妻子認為金額計算之下已清償完畢,
並打算跟其中一位親戚A 確認清償完畢的動作。但是早期的現金直接償還,
並無留下實質證明,唯一有的證明僅有銀行的往來明細。而親戚A 手上也有一紙
當年標會的會單,寫明總金額。
請問:
1. 妻子自行償還親戚,能算是以丈夫名義作償還嗎? 因為妻子並非債務人,
如此真能表示丈夫有償還的事實嗎?
而妻子償還的金額,能被承認為替丈夫還款的事實嗎?
2. 當中透過現金償還,而無留下單據證明的部分。
如果親戚A 不承認該部分,是否還需要償還該金額。
3. 若是妻子認為確實已償還完畢(雖有部分無法證明),
但親戚A 選擇走法律途徑,追討無單據證明的部分,是有可能成立的嗎?
感謝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