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log (A肉哥)
2017-11-08 13:03:001) 我覺得最刁鑽的地方在於你講了規則卻又把對象講的沒有被剝奪個人自由意志的方向,即便強制罪跟傷害罪屬非告訴乃論,可是警察、檢仔無從得知啊..被被害人刻意隱瞞怎麼會有上述兩條冒出來,若真的有其中上述兩條擇一冒出來,是不是被害人的情況跟事實經過並非你所說的情況?那我花時間回答意義何在..囧rz 2) 持刀架人不要認為好像拿銳器做這些事情,暫時沒有造成安全危害就沒有意外,若發生了即便經過推定非故意,仍有 284 過失傷害的可能,只是過失傷害屬於告訴乃論,根據刑訴237,需要六個月內提告訴,若被害人不追究也沒辦法。3)這樣好像很孝順的要是我這樣幹大概會被父母跟親戚嘴死吧l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