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訪問買賣糾紛

作者: unknown (ya)   2017-11-18 21:46:48
想請教各位先進
今年9月本人在某國小前被業務推銷了某兒童週刊
當時腦波弱,分期付款訂了四年期並送了一些贈品,約一萬八
訂購單及贈品單上都註明12月才開始寄送(因為在這之前有訂其他刊物)
但是訂購當天週刊公司未告知本人就安排宅配贈品
過了五日收到宅配公司電話說有宅配貨物,因家裡沒人
司機問是否可直接放門口,當時不知宅配為何物,也只能答應
到家才知道為週刊贈品
十月分期第二期繳費時,才知道當初是信用卡分期假分期真信貸
只有第一期是繳款給信用卡公司,剩餘的為資融公司,感覺很差
也覺得小孩並不需要,於是跟週刊聯絡表示想要解除契約全額退費
週刊人員態度強硬說解約需付二成違約金,並且收到的贈品要以市價買下
但本人認為並還未收到刊物,且贈品是未經同意就寄送,也無本人簽收
根據消保法
第19條第1項「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
或價款。」
第20條「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寄
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
。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請問本人目前情況是否適用這兩條法規呢?
還是必須要在收到刊物後七天內再寄送存證信函給業者,要求全額退費呢?
(目前已消保會申訴,並寄存證信函,但目前業者無回應,準備要民事訴訟)
交易過程是否已違法涉嫌詐欺呢?
謝謝各位!!
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2017-11-18 22:29:00
總共你要付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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