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先進,專家學者,律師司法官大家好
本人媽媽日前收到公文要繼承一塊地,這塊地的共同繼承人包含我媽有7位,其中有一位繼承人在民國90年嫁到日本之後就歸化為日本人,而在311地震後就下落不明
我有查過民法跟土地法,知道繼承人中之任一人可以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代為辦理繼承登記,之後便是公同共有狀態
我的問題來了,目前這塊土地已經有買家表示願意購買,而我媽及其他5人都有意願賣,唯獨下落不明那位是不可能聯絡到了
我知道共有土地的處分要依土地法34-1處理,但就卡在有其中一人無法聯絡導致土地無法協議分割最多只能公同共有,而公同共有是沒有應有部分的,所以根本無法用34-1處理,我上網查了好久,都查不到在這種情況下要如何把土地分割掉
所以在下想請教各位,目前來講,我有哪些方法可以把土地分割,以便能將土地出售,懇請各位提供意見,非常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