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先進
關於公司法第222條 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
這裡的其他職員是包含所有公司的員工嗎?
以下是我查到的解釋:
按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監察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旨在
期望監察人能以超然立場行使職權,而不得兼任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等職務,以杜流
弊。本條所稱之其他職員,係指除公司董事、經理人外,其他為公司服勞務之人,而該項
勞務須為監察權行使所及者始屬之
https://goo.gl/U9Fvtr
https://www.ptt.cc/bbs/tax/M.1094693701.A.D36.html
由於不具法律背景,不是很了解確切意義
尤其不明白「監察權行使所及者」的範圍
再麻煩各位先進解惑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