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新聞,社區規約約定一格一車
但該屋主說他買的車位是有產權有獨立權狀的,沒超出線他愛怎麼停就怎麼停
查了一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
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已規約約定之。」
故停車位所有權人都受到規約約束
GOOGLE了一下沒有相關的判決只查到幾種
1、「規約規定禁止停機車」
判決認為停車位要停甚麼車是所有權人的自由,所以不能限制禁止停機車
→社區敗訴
2、「規約規定"本來就設計僅供汽車進入的停車場"禁停機車」
判決認為規約規定禁停機車,且這個停車場本來就是設計僅供汽車進入
→住戶敗訴
3、「規約無規定一格一車,住戶停兩車還超線」
判決認為癥結點在超線停車是不是影響公共利益,但因為權狀面積小於實際面積且超出
部分不影響通行
→社區敗訴
就是沒有「一格兩車沒超線」的判決可以參考
想問經過合法、有效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共同決議通過「一格一車(不限車種)」的規約是
否可能跟現行的任何法條牴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