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感謝大家的回應,在我簡單陳述事件的狀況下,還給予這麼多的回應.真的很謝謝你們.1)al大所說的我也想過,阿嬤的租賃和購買地上權已年代久遠,後來國家要使用土地所以要阿嬤搬走,或許法律有阿嬤可以援引救濟的管道,但因為阿嬤不知而無主張.但這要細究外,或許還有些晚了.2)同意al大所說好惡會影響判斷,但我覺得不合理不是阿嬤有愛心不該被這樣對待而是當警察或書記官執行公務時,我在法律知識上處於弱勢,我不能以錄影錄音保障我的權利嗎?或是在公開場合警察書記官執行公務,民眾不能錄影監督以保障他人權利嗎?我認為民眾錄影是因為不相信執法者,如果有錄影那麼執法者也不敢便宜行事.不然事後各說各話,真的就死無對證.況且手機很方便,隨時都可以使用.3)我不是當事人,也不是在場的錄影者,我只是看到這個事件後,引發我對法律的好奇想要詢問法律怎麼規定.我今天網路查到法務部新聞發布內容,裡面有說到:民眾於警方執行勤務時,可否自行錄影錄音,法務部補充說明,就陳請、檢舉、行政調查部分,於公開場所自然人為維護其本身權益之必要,基於單純個人活動目的,或在公開場所,於其向公務機關陳情、檢舉或接受行政調查時,自行錄音、錄影行為,無個人資資料保護法之適用.又,民眾為維護其本身權益,對於司法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之現場狀況,予以錄音、錄影行為,並不侵害司法警察之隱私權,自不得擅以未經司法警察同意為由,予以阻擾.網址:
https://www.moj.gov.tw/ct.asp?xItem=296903&ctNode=27518這個意思是說民眾其實有權力可以錄影?又查到:民眾反蒐證,地院不罰,網址如下: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30309/34876103 (這是上網址後三碼,網址太長,縮網址又不能使用)從上推論,民眾其實可以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