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459427 (a459427)
2018-01-10 18:00:52在學說見解下,案件同一性的判斷標準是「一個具體事件,一個相同的歷史過程,關鍵在
於緊密的事理關聯性」,因為緊密所以有同時知悉追訴的可能,但是德派學說似乎沒有提
到為什麼因為緊密所以有同時知悉追訴的可能我就必須要認為這兩部有同一性而必須擴張
審理?例如酒醉駕車過程中致人死傷而逃逸,我硬要拆開不行嗎?陳運財老師是有提到為
了維護被告免於因同一案件遭受雙重程序負擔的風險,所以不宜分割起訴造成被告的訟累
,不知道就德派的角度,該怎麼解釋視為同一性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