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一下板上的律師跟鄉民
某間國外註冊的公司(甲公司),跟國內某間公司(乙公司)簽約合作建立品牌,簽約
寫甲公司擁有50%品牌商譽價值,乙公司擁有50%品牌商譽價值,雙方出資同樣金額,
雙方負責人已簽名。品牌未註冊商標,拆夥前未歸在甲乙任一公司名下。該品牌經營至
今扣除成本已有獲利,但大部分都進入乙公司帳戶,甲公司從簽約起未曾領取任何薪水
與分紅。如今口頭拆夥(有錄音),乙公司尚未表示是否結算公司收入或分紅,甲公司
是否先寄存證信函要求處理公司清算,如不處理甲公司能否提告業務侵占?或者任何訴
訟?乙公司能反告甲公司任何罪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