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板友:
如果A和B方的地已鑑界完成且已賣出,
但上面有以前祖先蓋的房子(屋齡約60)為C所有,
沒有人居住和使用,但有電線,
未設定保存,不確定是否有繳房屋稅,
C在AB的地後方有塊地
之前AB土地都是無償給C使用
包含過路等
現在的問題是
C不願意讓AB拆房子點交給建商
且拿出一張以前祖先兒子(含B和過戶土地給A的D)的簽名契約書
上面寫說如果要拆屋需在六個月前告知
但這樣會過點交的期限
想請教板友說:
1.如果硬拆房子會有什麼法律責任?會有刑事責任嗎?
2.契約書上的告知是要書信還是口頭呢?
3.現在除了訴訟別無他法嗎?
4.如果查出來沒有房屋的稅籍資料他們還能主張房子是他們的嗎?
謝謝板友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