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上星期六透過房仲租到一間房間。
訂金都付了<房租一半>,也有開收據。
本來約好這星期五簽約,
所以我們陸陸續續整理舊家,還有構想新家布置
房仲才說房東不租了
不租的原因是說
房東才發現房東姐姐拿房子去抵押
欠款很多,週末時候討債公司有去房子那邊鬧到鄰居都出來。
<我覺得理由很扯,可是單純如我男朋友他相信了==">
總之是想問大家,有沒有懂法律的告訴我
我剛查到一些資料是說 房東一方取消的話
訂金可以要求兩倍退還
請問是有這件事嗎?
是依據哪條法律
<有查到是民法289但是不確定>
然後 因為房仲是跟我男朋友聯絡
我男朋友是個好傻好天真的好人代表
他聽一聽就把帳號給房仲 所以剛才已經收到退的訂金了
這樣如果有其他賠償的話 還拿得回來嗎?
<我打算等等自己聯絡房仲,被那咖氣死>
然後房仲還要求我們還當初訂金收據給他
是不是不能還?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