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想請問一下妨礙名譽案件
如果這樣是什麼意思呢?
我是到警察局備案的
當時已經提供認為被告妨礙名譽的截圖證據
第一次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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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第一次開庭(12/22)法官也有給我一本列印的書請我做確認
那時候還有叫我唸證人誓詞
這樣是轉證人嗎?
而當天被告是沒有到庭的(她請假)
我以為此案應該到此結束
但是最近又收到一次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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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幾個問題
1.為什麼會收到兩次傳票
2.一定要先庭外和解嗎?如果跟對方聯絡不到還需要和解嗎?
3.我目前要怎麼做?
謝謝大家
※ 編輯: babyxxx1205 (101.14.66.51), 01/26/2018 15:16:45